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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84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6 15:58: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粤01民终4843

朱国庆

本院受理的钟达欢与郑敏华刘国颖、罗志辉、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朱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4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达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89元减半收取为2344.5元,由上诉人钟达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 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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