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民终1704号
广州茂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晓龙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茂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二、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上诉人林晓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空涉案商铺内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物品。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89元,由上诉人林晓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