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85号
何应若、何声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宏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康;原审被告何应若、何声德;原审第三人龙明基、潘树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审已交纳本诉受理费10800元、二审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不予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