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1  信息来源:1  发布时间:2025-04-02 15:2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1刑更157号
罪犯严伙燕,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109055623,原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党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新村四巷4号。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铁标、何其峰、何锦华、何志良、严伙燕、何礼祥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何锡根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何铁权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2)粤01刑初426号判决。被告人严伙燕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3)粤刑终1115号判决,上诉人严伙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件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严伙燕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严伙燕患有心律失常、Ⅱ度一型房室传导阻滞,该疾病虽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未见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严伙燕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严伙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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