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对罪犯刘爱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粤01刑更2514号
罪犯刘爱和,女,1985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5060458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卫光花园C902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粤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爱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六万元。宣判后,刘爱和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刘爱和以其处于妊娠期、哺乳期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2023年7月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7日。在执行期限未满前,罪犯刘爱和又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爱和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爱和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刘卫鸿、刘婷婷
联系电话:020-83210441、832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