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1刑更5393号
罪犯田华,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605147113,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岩门坡村4组32号附1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粤0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袭警罪,判处罪犯田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粤刑终10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田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件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田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亦建议本院启动对田华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经诊断,罪犯田华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经征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不批准对罪犯田华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田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