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严伙燕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7 10:04: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严伙燕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粤01刑更157号
罪犯严伙燕,女,1981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10905562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南村新村四巷4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1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6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6月2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2)粤0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严伙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严伙燕等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上诉人严伙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严伙燕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9日
联系人:庞美娟、叶绿清
联系电话:020-83210452、83210453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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