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刘爱和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粤01刑更2514号
罪犯刘爱和,女,1985年6月4日,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卫光花园C902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1号。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粤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爱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六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粤刑终7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刘爱和以其处于妊娠期、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7日。罪犯刘爱和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超声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等材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卫鸿、刘婷婷
联系电话:020-83210441、020-832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