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罪犯雒应学减刑立案的公示

作者:审监庭  信息来源: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2-27 15:50: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罪犯雒应学减刑立案的
公示
(2024)粤01刑更795号
社区矫正对象雒应学,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泰路兴泰大街46号三幢205房。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606刑初2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缓刑期间依法在番禺区实行社区矫正,无减刑情况。
罪犯雒应学以其在矫正期内,以其为主发明创作三项专利为由申请减刑。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雒应学的减刑提请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减刑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许东劲、审判员陈瑞晖、审判员刘广芳组成,由审判员许东劲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联系电话:(020)832-10974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附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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