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罪犯雒应学减刑立案的
公示
(2024)粤01刑更795号
社区矫正对象雒应学,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泰路兴泰大街46号三幢205房。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20)粤0606刑初2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缓刑期间依法在番禺区实行社区矫正,无减刑情况。
罪犯雒应学以其在矫正期内,以其为主发明创作三项专利为由申请减刑。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雒应学的减刑提请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减刑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许东劲、审判员陈瑞晖、审判员刘广芳组成,由审判员许东劲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联系电话:(020)832-10974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附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