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刘芳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刑二庭  信息来源: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4-02-05 15:12: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刘芳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
公示
       (2024)粤01刑更503号
罪犯刘芳芳,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1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粤0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芳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本案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刘芳芳向本院提交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资料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7日
联系人:曹虎、赖倩萍
联系电话:020-83210447、020-83210480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