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对罪犯江月红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
公示
(2024)粤01刑更2号
罪犯江月红,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路柏瑞巷3号3306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0)粤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江月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粤刑终13号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江月红向本院提交病历资料等证明其患有狼疮性肾炎及系统性红斑狼疮,以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6日
联系人:曹治华、曾丽娜
联系电话:020-83210416、020-83210463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