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三十五批不计入执行刑期案件裁前公示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2 09:40: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35批刑罚执行变更案件广东省广州监狱提请罪犯阮健华、纪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冬梅、张一扬、人民陪审员马颖琳组成合议庭,并由陈冬梅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020-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35批不计入执行刑期案件裁前公示表

序号
案号
姓名
现年龄
罪名
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刑期变动情况
现余刑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管情况
监狱提请意见
备注
原判
起日
现止日
暂予监外执行起日
暂予监外执行止日
脱管起日
1
(2016)粤01刑更7252号
阮健华
51
故意伤害
无期徒刑,剥政终身
1986.11.29
2008.7.19
1990.11.29
1992.11.29
1992.11.30
1989.7.20减为19年,剥政改为6年
15年7个月20天
自1992年11月30日起超期限未到公安机关及监狱报到办理续保手续,一直下落不明。
自1992.11.30至2008.7.19不计入执行刑期,共15年7个月30天
 
 
 
 
 
2
(2016)粤01刑更7253号
纪益
62
诈骗
无期徒刑,剥政终身
1993.12.23
2013.4.17
1998.2.26
1999.2.26
1999.2.27
1996.4.18减为19年,剥政改为7年;1997.11.21减刑2年
14年1个月20天
自1999年2月27日起超期限未到公安机关及监狱报到办理续保手续,一直下落不明。
自1999.2.27至2013.4.17不计入执行刑期,共14年1个月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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