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十一批减刑假释公示之二

作者:冯叶  信息来源: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5-04-22 09:43: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批减刑、假释案件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罪犯罗卫群、李漫春二人减刑、假释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惠莲、审判员汤琼、审判员林娟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假释案件,由审判员叶惠莲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假 释 情 况 登 记 表
处级
序号 中院案号 姓名

罪名 刑期 裁定
余刑
实际
余刑
刑期
变动
上次减刑
时间幅度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监狱长
意见
备 注
原判 起日 现止日 行政奖励 扣罚
1 2915 罗卫群 48 受贿 5年6个月 2011.05.03 2015.12.02 1年10个月6天 8个月13天 2014年1月26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4.01.26 嘉奖15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   减刑7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执行;该犯为三类罪犯;退赃300000元,继续追缴175105元于2015.3.27缴纳完毕;考核期收入15100元,月均支出354.56元,A帐余额1104.87元
减刑11个月
2 2916 李漫春 44 贪污 6年 2011.06.18 2016.04.17 2年5个月26天 1年29天 2013年10月22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10.22 嘉奖18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   减刑11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已执行(未使用);退赃65万
减刑1年2个月
   注:(1)首次减刑的罪犯在“上次减刑时间幅度”栏填写投监时间;(2)在“上次减刑时间幅度”栏填写了上次减刑幅度,“刑期变动”栏可不填写;
     (3)奖励是指表扬或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4)扣罚指扣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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