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批减刑、假释案件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罪犯罗卫群、李漫春二人减刑、假释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惠莲、审判员汤琼、审判员林娟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假释案件,由审判员叶惠莲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提 请 罪 犯 减 刑 假 释 情 况 登 记 表 | |||||||||||||||||||
处级 | |||||||||||||||||||
序号 | 中院案号 | 姓名 | 现 年 龄 |
罪名 | 刑期 | 裁定 余刑 |
实际 余刑 |
刑期 变动 |
上次减刑 时间幅度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监狱长 意见 |
备 注 | |||||||
原判 | 起日 | 现止日 | 行政奖励 | 扣罚 | |||||||||||||||
1 | 2915 | 罗卫群 | 48 | 受贿 | 5年6个月 | 2011.05.03 | 2015.12.02 | 1年10个月6天 | 8个月13天 | 2014年1月26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2014.01.26 | 嘉奖15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 | 减刑7个月 |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执行;该犯为三类罪犯;退赃300000元,继续追缴175105元于2015.3.27缴纳完毕;考核期收入15100元,月均支出354.56元,A帐余额1104.87元 | |||||
减刑11个月 | |||||||||||||||||||
2 | 2916 | 李漫春 | 44 | 贪污 | 6年 | 2011.06.18 | 2016.04.17 | 2年5个月26天 | 1年29天 | 2013年10月22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2013.10.22 | 嘉奖18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 | 减刑11个月 | 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已执行(未使用);退赃65万 | |||||
减刑1年2个月 | |||||||||||||||||||
注:(1)首次减刑的罪犯在“上次减刑时间幅度”栏填写投监时间;(2)在“上次减刑时间幅度”栏填写了上次减刑幅度,“刑期变动”栏可不填写; (3)奖励是指表扬或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4)扣罚指扣分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