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罪犯刘洁贞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曹虎  信息来源: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5-01-14 15:10: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对罪犯刘洁贞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粤01刑更154
罪犯刘洁贞,女,19908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00805452X,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狮带岗中8701房,住广州市天河区千禧花园B2402
罪犯刘洁贞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五万元。罪犯刘洁贞现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6日
联系人:曹虎、赖倩萍
联系电话:020-83210447、832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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