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王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二庭  信息来源:刑二庭  发布时间:2024-04-22 16:03: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对罪犯王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粤01刑更1
罪犯王艳,女,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土塘镇潭湖村上王伞。
罪犯王艳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百万元。经医学鉴定,罪犯王艳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4日
联系人:曹治华、曾丽娜
联系电话:020-83210416、8321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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