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其他公告 -> 正文

关于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30 09:30: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做到:
(一)不要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要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要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做到:
(一)不要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要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四)不要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做到:
(一)不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不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不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不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不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不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做到:
(一)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二)坚决举报您发现的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让破坏法治者受到应有惩罚!
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让我们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营造良好司法生态,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奋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