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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6 17:18: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0)粤01民初2171号
2020年12月31日,本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本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特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
法定代表人:郭文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政,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兴田,男,1969 年 7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冬瑾,女,1970 年 1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晒布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锡伟,男,1971 年 3 月 28 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高雄市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义清,女,1972 年 1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娴,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少生,男,1979 年 3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被告:马焕洲,男,1966 年 10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碗仔村。
被告:马汉耀,男,1966 年 9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碗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大浩,男,1957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被告:李石,男,1967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雪,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镇平,男,1957 年 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安,男,1945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家谦,男,1936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国雄,男,1957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建华,男,1975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韩中伟,男,1968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敏,男,1969 年 10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玮斌,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弘,男,1970 年 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崇慧,男,1973 年 5 月 30 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男,1975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煦,男,1978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磊,男,1973 年 8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
法定代表人:马兴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洪峰。
被告:杨文蔚,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被告:张静璃,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和风街。
被告:刘清,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悦康街。
被告:苏创升,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接受权利人提交退出诉讼声明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人:林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0310。
三、案件受理费
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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