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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度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类机构选定工作的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8 10:58: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各中介机构: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度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等机构选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广东省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3年度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类机构的选定工作。现不在广州市法院201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名册内、有意愿申请入册、接受我市法院司法委托业务的评估、拍卖类机构,请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专业机构应系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经营地在广州市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方可申报。
    (一)工程造价:具备主营、甲级以上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8名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1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房地产评估:具备二级以上资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注册估价师8名以上、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18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房地产评估师)。
    (三)土地评估:具备B类以上资质、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有6名以上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土地评估师10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土地评估师)。
    (四)资产评估: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合伙制5名)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资产评估师26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
    (五)拍卖: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注册拍卖师3名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拍卖场地、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分支机构申请的不同条件是:原拍卖行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以上、注册拍卖师5名以上。
    二、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机构,应于5月13日10时起至5月15日17时止(上午10时至11时30分、下午3时30分至5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材料收转中心1号窗交验有关原件及资料并办理登记。提交的资料需一式三份,装订顺序如下:
    (一)《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可在“广州审判网”→委托中介→机构名册栏下载)。
    (二)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七)机构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三、登记及公布方法
    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机构,本院司法委托管理科将予以登记,经全面审查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选定为入册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经审查批准列入广州市法院2013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机构名单,将在《广州审判网》公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崔景卫、杨静思,联系电话:83210941、83210906
投诉电话:83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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