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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应属于强迫劳动罪的加重情节
【发布时间:2015-06-16 09:42:30】 【稿件来源:《法庭》杂志2015年第3期】 【作者:胡淑明、刘阳】 【关闭】

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应属于强迫劳动罪的加重情节

——范刚等三人强迫劳动案

 

胡淑明  刘阳

 

要点提示: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如果被告人挑选未成年人来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故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应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加重情节,对被告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强迫未成人的人数多少、年龄大小、强迫行为的暴力程度等因素,能较为客观地衡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案例索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66号。

一、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范刚、李苑玮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刚与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的劳动。期间,被告人范刚对被害人钟成、周有殴打行为,被告人李苑玮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罗春龙于20135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范刚看管三名被害人。20131020,三名被害人使用他人遗留在该房内的一部手机报警,公安人员随即到场解救,并将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成和周的头枕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范刚等人限制三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将他们锁在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201房内,违背他们的意愿强迫他们从事手表装配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伴有打骂,并且没有支付合理工资的事实。本案的裁判要点是:1.三名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是否属于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2.对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是否应认定为从犯;3.对被告人范刚应如何量刑。

关于第一个裁判要点,本案的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分别为16岁(钟成)、15岁(周)和13岁(苏添园),均未成年。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范刚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来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关于第二个裁判要点,被告人李苑玮虽为该手表加工作坊的老板娘,是犯罪收益的获益人之一,但本案证据证实,她主要负责买菜煮饭等家务活动,对手表加工的经营行为参与较少,在被告人范刚不在家时看管三名被害人,并对他们有责骂和语言恐吓行为,但没有动手殴打过他们,其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较范刚为轻,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春龙受雇于被告人范刚在该处从事手表加工工作,虽在自己上班期间协助被告人范刚看管三名被害人,防止他们外逃,但参与程度较少,对被害人未有殴打行为,也未因此获得过额外报酬,在三名被告人中所起作用最小,也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第三个裁判要点,被告人范刚是本案主犯,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合议庭认为本案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属于其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原因是:其一,三名被害人的被虐程度较轻。被告人范刚等人主要采取限制外出的方式强迫他们劳动,虽伴有打骂,但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对于年龄最小的苏添园则从未殴打过;其二,被强迫劳动时间最长的被害人钟成,在案发时已年满16周岁,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可以参加工作,而另外两名16周岁以下的被害人被强迫劳动的时间较短;其三,被告人范刚辩称,他招回这三名孩子是给自己干活的,他要提供他们的吃穿用度,每天都需要成本,所以平时虽有打骂,但也要哄着他们干活,例如每天都会给钟成买烟,晚上还会提供宵夜等等。该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以上情况,合议庭在对主犯被告人范刚量刑时,选取了“情节严重”量刑幅度的起点刑三年。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刚、李苑玮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范刚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依法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案件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这一一线城市的中心城区,发生在越秀区王圣堂这一繁华地段、居民密集区,实在令人震惊与匪夷。据这三名被害人事后回忆,这段期间他们也曾尝试着逃跑,但房间内所有的门窗都装了防盗网,也看不到外面的行人,他们无从逃脱,只能相互支撑着寻求报警机会。案件受理后,我们决定从审判及延伸两方面做好工作。

审判工作方面,这是我院受理的第一宗强迫劳动案,也是第一宗强迫未成人劳动的案件。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刑法原第244条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将本条修订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不仅将强迫劳动罪的主体由“用人单位”的特殊主体改变为一般主体,将犯罪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更将“情节严重”由入罪构成要件提升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并配置了新的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法条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未列举明示。那么,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是否属于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呢?经与成年被害人进行对比,笔者认为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应当属于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理由如下:

1.更多地损害了基本人权。针对成年被害人,强迫劳动罪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与劳动的自主选择权,他们已达到参加社会劳动的法定年龄。而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参加社会劳动的法定年龄,他们还没有参加劳动的法定义务,他们本应享受家庭生活的温暖,得到父母的抚养照顾,学习文化知识,他们还处于成长教育阶段。所以强迫劳动罪还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接受父母照顾抚养权等基本人权,他们因犯罪受损的法益要多于成年被害人。

2.更突显强迫性与违法性。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相比于成年人而言,可能并不需要暴力、威胁等典型强迫行为,仅仅是训斥、不给饭吃等程度轻微的逼迫手段就可以迫使其就范和长期控制,所以更容易成为强迫劳动的作案对象。被告人选择未成年人作为强迫劳动犯罪的对象,更加突显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

3.更严重地造成身心伤害。强迫劳动犯罪往往伴随着恶劣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超长的劳动时间。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而言,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还很不成熟,尚处成长发育阶段,而强迫劳动让他们长期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孤立无援境地和每天长时间劳动的疲劳状态,无疑会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

这一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认可。该书认为,立足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多人无偿劳动;多次强迫他人劳动;强迫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劳动;劳动环境十分危险;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强迫职工劳动经责令改正仍继续强迫职工劳动;因强迫劳动给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其中,就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而不论强迫人数多少、强迫时间长短和暴力程度大小。所以,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应属于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行为人强迫未成人的人数多少、年龄大小、强迫行为的暴力程度等因素,因能较为客观地衡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延伸工作方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对社会管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借鉴意义。为此,我院开展了以下审判延伸工作:

一是及时进行媒体宣传:在本案受理后,广州日报进行了跟踪报道,先后刊登《黑屋囚不住三个受骗少年——三少年被囚出租屋内做苦工,时间最长达八个月,最终协力报警获救》、《被强迫劳动8个月,少年获3000元救助》、《囚禁少年装手表,黑心老板被判刑——事发王圣堂大街一出租屋内》等文章。在一审宣判时,我们通知了多家一线媒体到场旁听,在宣判当天进行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是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司法救助金是司法机关对于因遭受犯罪伤害而导致生活困难,却又难以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主动为他们申请的救助专项资金。被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大多来自经济困难的家庭,案发后,我院配合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及时启动被害人救助程序,向被害人周发放了3000元司法救助金。案发后3个月,周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广州领取了这笔救助金,周的父亲表示这相当于他一个月的工资,周表示今后都会待在父母身边,再也不外出打工了。

三是及时发出法院建议: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小型手工业聚集区的出租屋加强检查和管理,对黑作坊坚决取缔,严格监督用工安全,杜绝类似违法犯罪活动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为让未成年人更好地步入职业生涯,避免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社会各界建议:(1)学校在初三、高三、大学毕业前这些关键的转折点加强求职教育,强化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即使收入再高也不得踏入违法行业的思想,教会他们简单的辨别职业合法性的方法;(2)广大家长帮助孩子们把好入职第一关,用自己的社会经验弥补孩子社会经验的不足,帮助他们选择合法的良好职业;(3)相关部门一旦发现招收未成年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产业应及时查处、及时曝光,给正在求职的青少年以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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