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破191-2号
本院裁定受理的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经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水公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