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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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粤01破189-3号
本院裁定受理的增城市造纸厂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现增城市造纸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现有财产的最后分配已完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增城市造纸厂管理人申请终结增城市造纸厂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终结增城市造纸厂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九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