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103号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2024)粤01破103-2号
本院裁定受理的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经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裁定宣告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增城市中化石油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