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1)粤01破145-3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的报告,截至目前,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04795.07元,已全部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于后续仍需处置或追收的财产,管理人已在《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作出分配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终结增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 六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