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破75-2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广东恒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州骁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担任骁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吴昊。经审查,骁亮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未接管到骁亮公司的财务账册,也未接管到骁亮公司的任何财产,骁亮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骁亮公司破产并终结骁亮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宣告骁亮公司破产并终结骁亮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