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2)粤01破165-2号
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都公司)管理人通过清产核资,仅接管到钢都公司部分财务资料,财务资料不完整、不连续,存在缺失情况,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不进行审计。管理人仅接管到钢都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49.84元及美元16元,另有部分废旧设备因无价值已经债权人同意不再处置,没有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确认了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等12位债权人合计914298.63元的债权。钢都公司已资不抵债,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1日裁定宣告钢都公司破产并终结钢都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