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1)粤01破397-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的报告,截至目前,管理人清查并接管到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99720元,扣除本案的破产费用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为15957.1元,管理人已按照《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广东省增城市汽车工业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十二 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