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1)粤01破354-3号
关于本院裁定受理的广州市铭粤汽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现广州市铭粤汽配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广州市铭粤汽配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广州市铭粤汽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广州市铭粤汽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