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粤01破191-2号
202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终结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