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粤01破137-2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广州市荔区力美健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物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裁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等236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42,594,484.50元。2022年7月22日,本院裁定确认广州如铭贸易有限公司等3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45,267,023.07元。本院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荔湾物业公司股东周国洪、黄少斌及公司员工林俊歆通过现金清偿、债务加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向荔湾物业公司总计239位债权人经本院裁定确认的240笔债权提供了足额担保或直接清偿了到期债务,全体债权人均同意终结荔湾物业公司的破产程序。管理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荔湾物业公司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终结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