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破144-3号
2020年6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等粥待人餐饮品牌(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粥待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等粥待人餐饮品牌(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等粥待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等粥待人餐饮品牌(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等粥待人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终结等粥待人餐饮品牌(广州)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