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粤01破17-4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清算,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时并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终结广州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