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粤01破157-2号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清算,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已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偿付破产费用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经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现已资不抵债,在偿付破产费用后,现无财产可供分配,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协和旅游贸易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