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粤01破63-2号
2018年9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广东兴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广东兴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变现支付清算工作所需基本费用,亦没有可供分配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广东兴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宣告广东兴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兴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