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粤01破100-3号
本院根据傅湘媛的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宣告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中人欣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