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破7-2号
2018年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海鸥蓄电池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海鸥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经管理人清产核资,海鸥厂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海鸥厂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宣告广州海鸥蓄电池厂破产并终结广州海鸥蓄电池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