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破51-2号
2018年8月3日,本院根据黄碧燕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首家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广州首家典当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广州首家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裁定宣告广州首家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首家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