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破297号广州市愉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驳回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2023)粤01破297-2号
本院受理的潘雪珍申请广州市愉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清产核资,广州市愉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其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潘雪珍对广州市愉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