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破108-2号
本院受理的深圳生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广州澳之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清算,广州澳之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其破产前,经审查发现了其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驳回深圳生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广州澳之牛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 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