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破106-2号
本院受理的花都市新华染织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清算,花都市新华染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其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其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花都市新华染织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