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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粤01破223-1号
本院根据李治成、雷为的申请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7月8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3日前,向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9号海景投资集团(总部)大厦19楼,邮政编码:510665,联系电话:020-383316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