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破152-1号
本院根据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4月30日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二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A座2507-2512室,联系电话:020-385562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百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3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1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