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破142-2号
因无法证明广州市科宁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裁定驳回广州市科宁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