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破14号
因无法证明广东嘉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驳回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对广东嘉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