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粤01破18-2号
2018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中旅(集团)广州华侨大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裁定驳回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