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破264-1号
2024年8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广东港鸿船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港鸿船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情况,广东港鸿船务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为银行存款0.55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2,658,673.09元。本院认为,广东港鸿船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宣告广东港鸿船务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