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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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粤01破178-1号
2024年6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出具的中审联(GD)专审2024000024号《破产专项审计报告》显示,以2024年6月20日为审计基准日,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总计3,276,626.69元,负债合计9,932,437.9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655,811.27元,已经资不抵债。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情况,除收回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743,344.83元现金财产外,管理人未发现其他财产,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9,364,635.49元。本院认为,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裁定宣告广州市宝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