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2)粤01破220-2号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经审查,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财产为破产财产,由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