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告
(2021)粤01破228-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裁定受理广州埔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埔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院先后裁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等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确认,合计债权总金额507,422,735.36元。管理人仅接管到埔丽公司部分财务账册资料,经审计,审计结论为由于埔丽公司会计资料缺失,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对清算基准日埔丽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发表审计意见,只对已提供的有确凿证据的财务数据进行说明;截止2020年3月13日,埔丽公司的资产总额清查值为3,982.39元,负债总额清查值为164,433,817.21元,净资产清查值为-164,429,834.82元。埔丽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2,932.90元、银行存款1,673.49元、下落不明且已达报废标准的金徽牌小型汽车一辆、埔丽公司股东瑰丽发展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到位的注册资本2,215,427.32美元以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215号百汇广场的不动产13套等。
本院认为,埔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裁定宣告埔丽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