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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公告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1-07-08 19:56: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122-2
2021317,本院裁定受理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陶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委托广东广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花都陶瓷厂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2021624日,广东广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汇专字[2021] 0132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317日,花都陶瓷厂账面资产总额为235,337,667.07元,负债总额为325,372,078.07元,所有者权益为-90,034,411.00元,已资不抵债。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经调查,共计接管到花都陶瓷厂资产136,273,779.49元。20217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果和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广州市青木实业有限公司等6位债权人共计992,847,008.89元的债权。75日,管理人认为花都陶瓷厂已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本院宣告花都陶瓷厂破产。
本院认为:花都陶瓷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调查和接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赖鹏有
审 判 员 石 佳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O二一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官助 席林林
书 记 员 郭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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