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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大酒店宣告破产公告

作者:广州破产法庭  信息来源:广州破产法庭  发布时间:2021-05-26 19:53: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89-2
20201223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大酒店清算组申请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大酒店(下称华侨大酒店)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华侨大酒店破产清算后,依法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大酒店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华侨大酒店后,于2021224日、2021319日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本院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审核结果和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等3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1,956,491.48元。同时,经调查华侨大酒店财产状况,管理人编制华侨大酒店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1223日,华侨大酒店资产价值总额为199,456.68元,均为银行存款,包含债务人的财产1,546.50元和上级单位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工贸实业总公司的垫付费用197,910.18元。负债总额为42,154,402.66元,净负债总额为41,954,945.98元。2021428日,管理人认为华侨大酒店已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本院宣告华侨大酒店破产。
本院认为:华侨大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接管和调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广州市花都区华侨大酒店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长 赖鹏有
 判 员 石 佳
 判 员 张静怡
 
 
 
二一年 五 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官助 席林林
书 记 员 郭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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